内容摘要
一、背景说明2025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公告及事实说明,正式将“在外国生产的无人机系统(UAS)”以及“所有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纳入其“涵盖清单”(Covered List)。此举是基于《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Pub. L. 118-159)第1709(a)(1)节的授权,旨在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根据FCC的定义,无人机
一、背景说明
2025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公告及事实说明,正式将“在外国生产的无人机系统(UAS)”以及“所有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纳入其“涵盖清单”(Covered List)。此举是基于《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Pub. L. 118-159)第1709(a)(1)节的授权,旨在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
根据FCC的定义,无人机系统(UAS)包括无人机及其相关要素,如控制站、通信链路以及未搭载在无人机上但对其在美国空域内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组件。UAS关键组件包括但不限于:
- 数据传输设备
- 通信系统
- 飞行控制器
- 地面控制站及UAS控制器
- 导航系统
- 传感器与摄像头
- 电池与电池管理系统
- 电机
二、核心内容摘要
适用范围
:所有在非美国国家生产的无人机系统及其关键组件。国家范围
:任何非美国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东大、俄罗斯、伊朗、朝鲜等。设备类型
:包括所有类别的UAS,含玩具无人机、无线电遥控飞机、直升机等。涉及企业
:不仅限于(DJ*)和(Au***),所有来自非美国国家的UAS设备均在禁止之列。已受影响授权码
:2AG**(A*** Co., Ltd.)、2AN**(SZ D****hnology Co., Ltd.)、SS3(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FCC已于2025年12月23日采取以下措施:
- 延迟上述授权码的授权;
- 撤销自2025年11月23日起提交的、使用这些授权码的设备授权。
三、问答摘要(Q&A)
Q1:请确认在此语境中哪些国家被视为“外国”?
A1:任何非美国本土国家。
Q2:请确认是否所有类别的UAS都在此禁令范围内,特别是归类为玩具的UAS?
A2:是的,所有类别。
Q3:根据文件DA 25-1086及《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a)(1)节,似乎仅禁止来自大*和道*的UAS及组件,能否确认?
A3:不,所有公司的设备均适用。任何UAS设备,不论公司(东大、日本等)均包括在内。
Q4:请概述需要实施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质量控制?
A4:我们正在研究可实施的具体措施。如有意见和建议,欢迎随时提供。
Q5:若查看Bluelist UAS门户,可见其重点关注*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那么,来自这些国家且已在该清单上的公司或设备是否也从现在起被禁止?
A5:确认,是的,任何非美国国家均适用。
Q6:请确认是否应将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科技”)生产的通信或视频监控设备,以及道*机器人公司生产的视频监控设备视为“涵盖设备”,无论其是否属于UAS范畴?
A6:是的,确认。
Q7:请确认UAS是否包括所有类型的“无人机”,包括玩具,以及是否延伸至更“传统”的无线电遥控飞机、直升机等?
A7: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