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共12位字符,由年份代码、设备代码、属地代码、企业代码、自主代码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一、年份代码年份代码为企业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的年份,由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如2023年为23。二、设备代码标识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由1位大写字母组成,对于融合类型设备,按照其设备
具体如下:

一、年份代码
年份代码为企业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的年份,由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如2023年为23。
二、设备代码
标识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由1位大写字母组成,对于融合类型设备,按照其设备主要功能确定设备类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类型代码表

三、属地代码
标识申请企业注册地信息,由2位数字组成。具体如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属地代码表


四、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由3位字符组成,大写字母或数字均可,但至少包含一位数字,字母I、O禁用,企业代码长期有效,中途不得变更,也不因企业名称变化而变更。企业代码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时由系统随机生成。
五、自主代码
自主代码由4位字符组成,首位为大写字母或数字,字母I、O禁用,后3位为数字,自主代码由申请企业自主编制生成。同一年度内同一设备类型的自主代码不得重复。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根据本编码规则,在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自主编制型号核准代码。自主编制型号核准代码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造成歧义。(二)申请人应加强自主代码管理,避免申请时提交重复或无效的代码。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编码规则的代码,我部将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受理阶段予以修改或退回。型号核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变更型号核准代码。(三)申请人放弃编制自主代码的,由系统随机生成自主代码。(四)申请人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型号核准代码方正式生效。(五)本规则实施前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原型号核准代码继续有效。办理延期或者变更时,原型号核准代码可保持不变。(六)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