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EU 2025/40)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全面落地,替代旧版 94/62/EC 包装指令。作为直接生效的欧盟法规,各成员国统一执行标准,出口欧盟的企业需要理清包装分类、强制管控指标、文件义务与时间节点,规避清关扣货、平台下架风险。一、PPWR 包装类型划分1、按流通使用场景划分工业包装:用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EU 2025/40)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全面落地,替代旧版 94/62/EC 包装指令。作为直接生效的欧盟法规,各成员国统一执行标准,出口欧盟的企业需要理清包装分类、强制管控指标、文件义务与时间节点,规避清关扣货、平台下架风险。
一、PPWR 包装类型划分
1、按流通使用场景划分
工业包装:用于大宗货物工业转运防护,例如托盘、大型周转箱、工业缠绕膜。
商业 B2B 包装:企业贸易流通中间层级包装,封箱胶带、缓冲泡沫、批量产品外箱等。
家用 B2C 销售包装: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商品自带包装,食品礼盒、化妆品外盒、零售产品独立包装。
可重复使用包装:设计为多次循环周转使用,包含循环周转箱、可复用物流容器。
2、按材质属性划分
塑料包装:塑料瓶、塑料薄膜、塑料瓶盖等塑料本体及附属零部件;
纸基包装:纸箱、纸盒、纸质缓冲材料、纸质标签;
金属包装:金属罐、金属瓶盖、金属容器;
玻璃包装:玻璃瓶、玻璃罐;
复合包装:两种及以上材质复合的多层包装;
特殊材质包装: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蜡质包装,部分条款可享受豁免。
3、按功能层级划分
初级包装(直接接触包装):直接接触产品的第一层包装,如食品内袋、药品泡罩包装。
二级包装(组合包装):集合多个初级包装的外层包装,例如整箱饮料外纸箱。
三级包装(运输包装):大宗长途运输防护包装,物流托盘、集装箱缓冲衬垫。
包装辅助部件:瓶盖、标签、胶粘剂、封箱胶带等,影响回收性能的附属物料全部纳入监管。
提示:所有包装辅助部件不能忽略,需要按均质材料分别评估。
二、PPWR 专项管控规则与时间节点
可回收性分级要求
2026‑08‑12 起:所有上市包装必须具备可回收性,现阶段提交可回收性声明即可,完整评估标准欧盟将于 2028‑01‑01 前发布;
2030 年:包装可回收评级需达到 C 级及以上;
2038 年:包装可回收评级需达到 B 级及以上。
再生料占比:不同品类塑料包装设置差异化消费后再生料最低占比,分 2030、2040 两个时间节点落地。
豁免范畴:医疗制药特殊包装、部分医疗器械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执行特殊监管规则,不完全适用通用条款。
三、有害物质强制限值(2026‑08‑12 生效)
四项重金属(全部包装适用)铅、镉、汞、六价铬总含量≤100mg/kg;六价铬必须单独实测,不允许直接用总铬数据推算。
PFAS 全氟物质(食品接触包装)
单一 PFAS 物质(不含聚合 PFAS)<25ppb;
PFAS 物质总和(不含聚合 PFAS)<250ppb;
全部 PFAS 总氟含量<50ppm; 总氟超过限值时,企业需要按需提供氟来源相关证明文件。
关注物质 SoC包装内关注物质浓度需要做到最小化;欧盟委员会预计 2026‑12‑31 前发布 SoC 清单,参考 REACH SVHC 管控逻辑。
其他联动法规包装同时需要满足 REACH 附录 XVII 限制;食品接触包装还需要符合 (EC) No 1935/2004 食品接触法规。
四、技术文件与 EPR 注册义务
文件合规要求
企业完成包装符合性评估,编制全套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 DoC;
文件保存周期:一次性包装保存 5 年;可重复使用包装保存 10 年;
监管机构提出要求,企业需要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全套 DoC 与技术档案。
EPR 生产者责任延伸注册
自 2026‑08‑12 起,向欧盟投放带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需要在投放商品的每一个成员国单独完成 EPR 注册,获取该国专属注册号;注册号不能跨国家通用。
五、总结
PPWR 法规覆盖包装设计、材质安全、可回收性、技术文件、生产者责任全链条。出口企业需要先完成包装梳理分类,区分初级 / 二级 / 三级包装与各类辅助配件,落实有害物质检测、可回收性评估,按时完成目标国家 EPR 注册,妥善归档 DoC 及技术档案。
提前做好供应链管控,将 PPWR 要求同步给包装供应商,从源头规避不合规风险,保障产品顺利投放欧盟市场。


